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
广东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
| 索引号: | 006939991/2015-00123 | 分类: | |
| 发布机构: | 广东省财政厅 | 成文日期: | 2015-02-04 |
| 名称: | 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 | ||
| 文号: | 粤财翻印[2015]4号 | 发布日期: | 2015-02-04 |
| 主题词: | |||
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
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》(国发 〔 2014 〕50号)有关精神,深化资产评估机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,现将《财政部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》(财资 〔 2014 〕89号)转发给你们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由前置审批变更为后置审批。变更后,向省财政厅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,应先办理工商登记,再向省财政厅申请资产评估资格执业证书。
申请人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时,企业名称应当包含“资产评估”字样。申请人在向省财政厅申请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证书时,不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,改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,且其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。
二、申请设立公司制评估机构,申请人不再提供验资证明。但应具备财政部第64号令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,具体如下:
(一)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。
(二)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。
(三)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。
三、资产评估机构发生财政部第64号令第三十八条、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有关情形需要注销时,应向我厅报备,并同时交回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证书。企业主体继续存续,申请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,应当在变更工商登记名称后,及时向我厅备案,同时交回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证书。具体如下:
(一)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。
1.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时。
2.资产评估机构被依法撤销的,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。
3.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。
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向省财政厅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手续。
1.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撤销其设立的分支机构。
2.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被注销。
3.省级财政部门撤销分支机构设立许可。
4.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分支机构的其他情形。
四、《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<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>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财企〔 2011 〕450号)有关内容,按照以上规定予以相应调整。
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,如遇有问题,及时向省财政厅(工贸发展处)反映。